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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子商務,國家出臺了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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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子商務,國家出臺了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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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關于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

    (一)確定電子商務出口經營主體(以下簡稱經營主體)。經營主體分為三類:

    一是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yè)。

    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yè)。

    三是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yè)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經營主體要按照現行規(guī)定辦理注冊、備案登記手續(xù)。在政策未實施地區(qū)注冊的電子商務企業(yè)可在政策實施地區(qū)被確認為經營主體。

    (二)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新型海關監(jiān)管模式并進行專項統(tǒng)計。海關對經營主體的出口商品進行集中監(jiān)管,并采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的方式辦理通關手續(xù),降低報關費用。

    經營主體可在網上提交相關電子文件,并在貨物實際出境后,按照外匯和稅務部門要求,向海關申請簽發(fā)報關單證明聯。將電子商務出口納入海關統(tǒng)計。

    (三)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檢驗監(jiān)管模式。對電子商務出口企業(yè)及其產品進行檢驗檢疫備案或準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進行產品質量安全的合格評定。

    實行全申報制度,以檢疫監(jiān)管為主,一般工業(yè)制成品不再實行法檢。實施集中申報、集中辦理相關檢驗檢疫手續(xù)的便利措施。

    (四)支持電子商務出口企業(yè)正常收結匯。允許經營主體申請設立外匯賬戶,憑海關報關信息辦理貨物出口收結匯業(yè)務。加強對銀行和經營主體通過跨境電子商務收結匯的監(jiān)管。

    (五)鼓勵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支付服務。支付機構辦理電子商務外匯資金或人民幣資金跨境支付業(yè)務。

    應分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并按照支付機構有關管理政策執(zhí)行。完善跨境電子支付、清算、結算服務體系,切實加強對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跨境支付業(yè)務的監(jiān)管力度。

    (六)實施適應電子商務出口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貨物實行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或退稅政策,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商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七)建立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嚴肅查處商業(yè)欺詐,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等行為,不斷完善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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